官宣!长春长生被处罚没款91亿元!问题疫苗赔偿方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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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宣!
长春长生被处罚没款91亿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0月16日依法从严对长春长生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作出顶格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两项合计罚款人民币91亿元。
证监会发布消息称拟决定对长生生物处以60万元罚款的顶格处罚。
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银保监会、吉林省人民政府联合公布《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赔偿实施方案》,并自即日起实施。按照方案,接种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狂犬病问题疫苗导致死亡的,一次性赔偿65万元/人。
八项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长春长生公司存在以下八项违法事实:
一、将不同批次的原液进行勾兑配制,再对勾兑合批后的原液重新编造生产批号;
二、更改部分批次涉案产品的生产批号或实际生产日期;
三、使用过期原液生产部分涉案产品;
四、未按规定方法对成品制剂进行效价测定;
五、生产药品使用的离心机变更未按规定备案;
六、销毁生产原始记录,编造虚假的批生产记录;
七、通过提交虚假资料骗取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
八、为掩盖违法事实而销毁硬盘等证据。
依法从严顶格处罚
依据行政处罚管辖有关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对长春长生公司作出多项行政处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国药准字S20120016)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撤销涉案产品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并处罚款1203万元。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
没收违法生产的疫苗、违法所得18.9亿元,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三倍罚款72.1亿元,罚没款共计91亿元;
据证监会官网消息,证监会拟决定对长生生物处以60万元罚款的顶格处罚,拟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高俊芳等4名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的顶格处罚,同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问题疫苗赔偿方案公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16日发布了《关于发布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赔偿实施方案的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给受种者造成损害后果的,予以赔偿。损害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因预防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造成关联损害,导致一般残疾,需要长期医疗、护理、康复的;
(二)因预防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造成关联损害,导致重度残疾或瘫痪,需要长期医疗、护理、康复的;
(三)因预防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造成关联损害,导致死亡的。
受种者接种长春长生公司2014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药品GMP证书2017年11月19日到期)生产的狂犬病问题疫苗后,符合下列情形且造成第三条所列人身损害后果的,可依照本方案申请一次性赔偿:
(一)既往已报告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后出现损害后果的;
(二)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后出现疫苗接种相关症状、体征,到医疗机构就诊,并有原始医疗记录的;
(三)经过本次定点医疗机构临床观察,存在疫苗接种相关症状、体征的。
根据狂犬病潜伏期通常为1—3个月、罕有超过1年的特点,受种者自接种之日起,一年内出现第三条所列损害的,按照本方案申请认定和赔偿;受种者自接种之日起,一年之后出现损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一)造成一般残疾的,一次性赔偿20万元/人。
(二)造成重度残疾或瘫痪的,一次性赔偿50万元/人。
(三)导致死亡的,一次性赔偿65万元/人。
符合本方案规定情形的,受种者及其家属可到原接种点咨询有关认定事项。
吉林省人民政府、国家药监局责令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长生公司)设立专项赔偿金,委托吉林省人民政府、国家药监局指定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管理赔偿金。专项赔偿金用于支付狂犬病问题疫苗续种补种、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赔偿、损害认定、咨询服务及临床观察等费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负责对中国人寿的赔偿金管理支付工作进行监督。
来源 | 新京报
见习编辑 | 杨坤 终审 | 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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